無論是不是待孕中,還是已經懷孕,那麼你一定要知道生育津貼,因為少子化問題,政府祭出生育獎勵補助,就是希望增產報國啦,畢竟少子化會造成很多問題,而每個縣市的生育津貼金額都不同,在這邊在各縣市單位整理出一份完整的生育津貼申請方式,像是首胎、第二胎、第三胎,多胞胎補助等…不無小補囉!!
2023全台完整生育津貼
在這邊整理出一張全台灣首胎生育補助,其他詳細補助資訊可以往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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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生育津貼金額
可以仔細看整理出來的首胎金額,第一胎目前最高可以領 3 萬,有桃園市、彰化縣、台東縣與澎湖縣,有些縣市如果是雙胞胎還可以領更多喔!!請繼續看下去吧~
●申請方式: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申請人至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申請準備資料:
- 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以上資料還是依照告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為主喔!!!
▲以上表格僅提供參考,最新資訊補助金額,依各縣市機關公告為主。
以上表統計出來,好像是南投縣生越多補助越高耶~第四胎 5 萬,第五胎 10 萬!!!不過以現在物價那麼高,真的有人會生那麼多嗎?現在很多都是精緻養,畢竟生小孩養小孩教育費真的很可觀耶!!!不過如果你正在備孕還是已經懷孕,那麼生育津貼到時候要記得申請喔!!!
2023生育津貼申請方式
各縣市的生育津貼申請方式都不太一樣,不過大致上是雷同的,以下把各縣市的規定都呈現給大家看,不過有任何疑問還是可以直接打電話去當地申請機關詢問喔!!!
●申請資格:以當地申請機關公告為主
●申請地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
●申請準備資料:
- 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以旅咖的經驗就是,小朋友出生沒多久要報戶口的時候,就可以順便在當地相關機構申請囉~雖然生小孩會很忙!!不過這時候爸爸應該就可以去申請一些相關補助囉~
2023生育津貼各縣市資訊
台北市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110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並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符合以下條件,可一併申請生育獎勵金,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市。
- 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時設籍於本市,並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於新北市、基隆市或本市者,亦視為前項之連續設籍於本市。
※備註:
- 上述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至本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視為設籍中斷,不符合申請資格。
- 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獎勵金於10日內匯入帳戶(但3日以上國定連假順延)。
- 110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新生兒之父或母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年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可申請每胎2萬元生育獎勵金。
【核發金額】
※備註:第2名或第3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新生兒個數之計算,以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為準。
【應備證件】
- 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同婚繼親收養】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該養父或養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生育獎勵金悠遊付加碼回饋活動:
自110年5月1日起,符合領取臺北市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之新生兒母親,以悠遊付領取生育奬勵金,每胎加碼回饋300元儲值金及300元悠遊付優惠券,活動詳情請見悠遊卡官網。
※活動對象須註冊悠遊付帳戶且已綁定銀行帳戶或信用卡。
新北市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一、110年12月31日(含)之前出生之新生兒,其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母或父仍設籍本市者:
- 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10個月以上(僅限設籍新北市)。
- 已設籍本市滿10個月之未婚婦女(僅限設籍新北市)。
-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僅限設籍新北市)。
二、111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其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母或父仍設籍本市者:
- 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10個月以上(併計北北基桃設籍期間)。
- 已設籍本市滿10個月之未婚婦女(併計北北基桃設籍期間)。
-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併計北北基桃設籍期間)。
-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該養母或養父(視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10個月以上(併計北北基桃設籍期間)者,符合申請生育獎勵金之規定。
設籍本市之期間計算:
- 以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至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以外之縣市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 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前,連續設籍於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之期間,視為設籍於本市之期間計算。即新生兒之母或父最後遷入本市設籍日前之戶籍地為基隆市、臺北市或桃園市者,併入連續設籍於本市之期間計算。
【核發金額】
- 110年12月31日前(含)出生之新生兒,適用每胎補助2萬元之規定。
- 111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適用第3名(含)以上補助3萬元之規定。 第3名(含)以上子女認定: 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3名(含)以上子女。雙(多)胞胎者,依子女出生排序為第3名(含)以上者。舉例說明: (一) 胎次別為第2胎的雙胞胎兄弟,弟弟為第3名子女。 (二) 胎次別為第1胎的3胞胎兄弟,最小的弟弟為第3名子女。
-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母或父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存摺影本,向新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生育獎勵金」,逾期不受理。
【應備證件】
- 親自辦理:申請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國民身分證、存摺影本。
- 委託辦理:申請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國民身分證、存摺影本、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委託書。
- 新北市○○戶政事務所○○區所○○○年度發放生育獎勵金申請表
基隆市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之未婚婦女。
-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核發金額】
- 每一胎次新生兒補助生育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 雙胞胎補助四萬元;三胞胎以上類推之
【應備證件】
- 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新生兒母親郵局存摺影本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桃園市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本津貼採申請制,申請人需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或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新生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法定代理人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籍者,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 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 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前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核發金額】
適用舊制新生兒出生日期為111年12月24日(含當日)以前。
- 每名新生兒發放新台幣(以下同)3萬元。
- 雙胞胎每名新生兒發放3萬5,000元。
- 三胞胎每名新生兒發放4萬5,000元。
適用新制新生兒出生日期為111年12月25日(含當日)以後。
- 第一名子女發放3萬元。
- 第二名子女發放4萬元。
- 第三名子女(含)以上,每名發放5萬元
- 倘若為多胞胎,則另加碼補助,每名1萬元。
【應備證件】
- 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表(含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申請表(含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申請人之身分證、親筆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相關連絡資訊】
社會局兒童托育科,03-332-2101轉6424
新竹縣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 新生兒雙親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一足歲)。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 新生兒雙親應協調後由一方提出申請並檢附另一方之委託同意書,單親者除外。(可直接於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核發金額】
為保障幼兒安全成長政策,落實推展幼兒福利工作,本縣針對新生兒發放營養補助金(詳情請見附件檔案): 發放營養補助金額:
- 第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元
- 第二胎二萬元
- 第三胎以上五萬元
- 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三萬元、三胞胎以上補助新台幣十萬元。若同時符合以金額高者計。
出生胎次之計算,以申請人新生兒之兄姊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於本縣者合併計算。生產多胞胎係屬一胎次。
【應備證件】
備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以及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新竹市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依據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滿一年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 新生兒入籍本市者。
-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前項期間以預產日為準。所稱新生兒之父母,並非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核發金額】
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二胎以上每胎增加五千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五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台幣十萬元,並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應備證件】
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備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後得請領。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申請得委任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任書代為辦理。
苗栗縣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 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
- 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 符合本津貼請領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至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核發金額】
自111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其父或母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1萬元;但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出生之新生兒,仍適用修正前規定,領取8,800元。
【應備證件】
-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切結書(符合申請資格有數人)
- 委託他人辦理時,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台中市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滿180天),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核發金額】
每一新生兒發放生育津貼,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雙胞胎(含)以上每胎新臺幣二萬元。
【應備證件】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彰化縣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 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申請人除需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外,另需具備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始得提出申請。
【核發金額】
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
【應備證件】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新生兒父母無法親自辦理時,可以請被委託人攜帶委託書及申請人身分證辦理。
南投縣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於出生後六十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 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前項第二款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核發金額】
第一胎獎勵新臺幣一萬元;第二胎新臺幣一萬伍仟元;第三胎獎勵新臺幣二萬元;第四胎獎勵新臺幣五萬元;第五胎 (含)以上獎勵新臺幣十萬元,其中第四胎及第五胎(含)以上之獎勵金額,限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後出生者始得適用之。
【應備證件】
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至本縣戶政所辦理出生登記並提出申請,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逾期視為放 棄權利。
雲林縣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補助生育津貼之對象為婦女生產新生兒時,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一年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戶籍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核發金額】
一o八年一月一日後出生之新生兒,第一名新生兒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應備證件】
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一)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二)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嘉義市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 父或母之一方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者,且中途未遷出者。設籍一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一年。
- 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核發金額】
每生育一胎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雙胞胎一萬八千元,三胞胎(含)以上三萬元。符合前點規定之新生兒每位發放營養禮金六千元。
【應備證件】
符合資格者,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三個月內;國外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六個月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相關連絡資訊】
受理單位資訊:嘉義市東西區戶政事務所,東區戶政事務所-電話:05-2226330,地址:嘉義市吳鳳北路184號4樓,西區戶政事務所-電話:05-2831823, 地址:嘉義市西區錦州二街28號2樓
嘉義縣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 續在籍,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或初設戶籍者。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六個月以上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申請時仍持續在籍者,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 設籍六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核發金額】
婦女生育補助費第一胎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胎補助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第三胎補助三萬六千元,第四胎以上補助十萬元;雙胞胎補助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三胞胎補助新臺幣七萬二千元。若同時符合以金額高者為準。
【應備證件】
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向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或辦公室)申報出生登記、生父認領登記或初設戶籍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台南市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新生兒需於本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核發金額】
符合申請規定者,產婦生產之第一名及第二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及第四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五萬元。
【應備證件】
申請生育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逾期視為放棄。但具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高雄市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核發金額】
同一父或母所生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二萬元(108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維持一萬元);第二名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一新生兒發給生育津貼新臺幣三萬元。但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應備證件】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六個月內,至辦理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款項由社會局採「全額匯款」方式辦理,並於申請後30日內撥入指定帳戶。
屏東縣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1.新生兒之父母均設籍本市(父或母一方因國籍尚無法設籍者除外),其中一人須設籍一年以上。
2.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之未婚婦女。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一年以上。
4.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核發金額】
每胎次補助 1 萬 5,000 元,雙胞胎第二位新生兒視為第二胎;以此類推。
宜蘭縣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新生兒出生前設籍宜蘭縣達1年以上之產婦或產婦配偶,於新生兒出生3個月內,備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縣內各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
【核發金額】
自111年1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每一新生兒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整,新生兒若為雙(多)胞胎,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名新生兒以申請1次為限,每胎次補助產檢交通費新臺幣2,000元。
台東縣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一)產婦或生父設籍本縣持續六個月以上。
(二)產婦為外籍或大陸配偶未取得國籍或無國籍者,其配偶已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以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日往前推算。
【核發金額】
婦女生育補助費第一胎補助新臺幣參萬元整,雙生以上及第二胎〈含以後者〉,每胎補助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整。
【應備證件】
(一)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之婦女(或配偶)得於生育新生兒後六十日內,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並提出申請。
(二)婦女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證明,依前項規定申請,並得累計胎次計算。
(三)夫妻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為申請機關。
澎湖縣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申請本補助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父或母)應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二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核發金額】
一、第一胎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
二、第二胎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
三、第三胎以上補助:新臺幣七萬元整。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胎次計算方式以申請人所生之新生兒為主。
【應備證件】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詳細記事)、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如附件)及其他必要文件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金門縣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1. 初生嬰兒之父母其中一方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
2. 嬰兒出生即初設戶籍於本縣。
前項第1款設籍6個月,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核發金額】
單胞胎2萬,雙胞胎6萬,三胞胎以上每胞胎4萬乘胎數。
【應備證件】
1. 初生嬰兒及父母戶口名簿影本(需含有詳細記事)。
2. 初生嬰兒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申請人印章(如用郵寄者免附印章,申請表單蓋妥即可)。
4. 委託他人辦理請另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連江縣生育津貼
【申請資格】
一、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二年者。
二、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核發金額】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者,以設籍本縣之日後出生之胞胎起算第一胎新台幣二萬元,第二胎五萬元,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八萬元計算之。
【應備證件】
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向本局索取)、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依第三條第一款但書規定請領補助款者,得自本自治條例修正公布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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